一網友問以下問題,我記錄回答:

阿默用短時間解說電影,使用電影影片且破梗,本身明顯侵權(因為對電影公司而言侵害的利益頗大)

那網路說書本身也是破梗、使用內容文字,有的也同時有營利行為
那說書本身是否也侵犯著作權 
(還是對出版社而言視為有人協助推廣,所以不在意?)

因為自己一直有去企業說書、內訓、開讀書會(非公開場合),現在想說把部分內容搬到網路上來用線上方式分享(當然如果能夠有獲利是更好,因為拍攝也要花費一定的成本),但一直會有侵權問題的疑慮考量

另外,像是大師輕鬆讀或是網路上有的人會製作讀後心得的分享(有營利的,中國很多這類內容訂閱服務,如:樊登讀書會等),這類內容製作是否也需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權,還是心得分享不會涉及著作權

以上

剛好也有朋友問我,我自己也不知道,就問各位朋友囉

(下面留言解答的朋友,我會選一位朋友送他一本書及小卡做為感謝回禮^_^)

 

 

Hello

 

您的問題基本上牽涉著作權三個法條,如下:

 

第十七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先談第17條,這條是禁止『惡改』原來著作的本意,以企業說書、內訓、開讀書會所選的書,相信大都是認同這本書才挑選出來與大家分享,因此幾乎不可能去『惡改』原來著作,因此實務上所以沒有違反第17條的問題。

 

谷阿莫用短時間解說電影,且有時以戲謔方式為之,比較有可能違反17條的問題,不是說谷阿莫不可評論電影,可以,谷阿莫若不喜歡那部電影,也可批評或以戲謔方式評論電影,但重點是谷阿莫用有沒有『惡改』原來著作的本意?我的看法是谷阿莫對某些電影戲謔方式,可能會讓法官認為有『惡改』原來著作的本意之嫌。

 

第五十二條是對於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大,只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OK的。什麼是『合理範圍內』,譬如引用少部分是合理範圍內,這個一般讀書會的PPT谷阿莫的微電影應該都OK

 

第六十五條是規定利用他人著作只要是合理使用,就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何謂『合理使用』?第六十五條規定需考量四個方向。判斷什麼情況是合理使用,這個光不同的案例就可以講一個月,而且每一個法官看法也不同。

 

個人認為讀書會的PPT,因為幾乎引用原著作比例很低(幾乎都低於5%),而且反而有助於原著作之銷售量,所以應該沒問題。但如果讀書會的PPT的企圖就是告訴大家看我的PPT你就不必花錢買書了,那就比較可能侵害第六十五條,尤其是又有營利行為。我建議是讀書會的PPT最好要有自己的心得,看法(這會符合對自己有利的第五十二條),而且若能推薦PPT讀者要買原著作,那就更沒問題了。

 

而谷阿莫呢?個人覺得谷阿莫應該不會違反第六十五條,谷阿莫的問題是在『惡改』部分。

 

PS 不管是電影或評論書的『破梗』,與有無違反著作權無關,所以『破梗』沒問題,還是要看有無『惡改』與『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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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les L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